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郭少勇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1刑更5512号
案件名称郭少勇假冒注册商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少勇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512号罪犯郭少勇,男,1970年5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荔刑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撤销(2014)荔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关于被告人郭少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四万元的缓刑部分;

以被告人郭少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四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四万三千元(已缴纳人民币五十四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少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间获3个表扬。

另查明,罪犯郭少勇本次报减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少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少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