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初61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元,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锐,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光志,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大足县,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光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受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