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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光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5民初61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光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陈光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初61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元,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锐,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光志,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大足县,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光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受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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