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270号原告:厦门浩添冷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孟绍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祎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舜冰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
原告厦门浩添冷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舜冰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厦门浩添冷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浩添冷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厦门浩添冷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飞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