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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广州谷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5民初5043号
案件名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广州谷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谷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5043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周,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谷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荷光路第一工业区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L。

法定代表人:许远。

被告: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平云广场B塔13层自编02单元,法定代表人:姜永军。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谷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人民币23160元,余款人民币23147.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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