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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深圳市奥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一鼎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昆山至鼎电镀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64号
案件名称64深圳市奥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一鼎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昆山至鼎电镀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奥美特科技有限公司;昆山一鼎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昆山至鼎电镀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64号原告:深圳市奥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繁路华繁工业区1栋3楼。

法定代表人:苏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春梅。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一鼎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寰庆路2980号36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爱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碧嘉,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亮,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至鼎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寰庆路2980号中节能(昆山)循环经济产业园36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爱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碧嘉,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亮,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心金源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郑康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波,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龙明,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奥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一鼎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昆山至鼎电镀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奥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深圳市奥美特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奥美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奥美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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