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732号原告:苏州黑盾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田多里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敏,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晶晶,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日高温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迎春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扣。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定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原告苏州黑盾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日高温控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苏州黑盾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以其与江苏日高温控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苏州黑盾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黑盾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苏州黑盾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