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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余姚市鑫海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16992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余姚市鑫海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余姚市鑫海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699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北京京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鑫海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东南街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兴标。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鑫海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因原被告间已达成和解,且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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