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7民初10689号原告:广州依颜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F1240。
法定代表人:陈梦云,董事长。
被告:北京佳贝国际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8号院1号楼21层2311。
法定代表人:申家星,职务不详。
原告广州依颜俊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佳贝国际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广州依颜俊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依颜俊服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依颜俊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2元,由原告广州依颜俊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