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3民初15311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李桥村融科智谷工业项目(**)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YCKQ0A。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古桔荣益禾堂冷饮店,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莲塘社区莲塘路**莲塘路134-1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GAE45XY。
法定代表人:古玉川。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将被告赔偿的数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