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文具市场金时尚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03民初2762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文具市场金时尚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文具市场金时尚行;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文具市场情有独钟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03民初276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右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511044115。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710838052。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文具市场金时尚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3号三层30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6BNX3G。

经营者:周培加,男,汉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文具市场情有独钟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3号三层30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30468344Q。

经营者:周培添,男,汉族,1977年7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培加,男,汉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周培添弟弟。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文具市场金时尚行、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文具市场情有独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本院作为试点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文具市场金时尚行(以下简称“金时尚行”)经营者周培加、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文具市场情有独钟商行(以下简称“情有独钟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培加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0065567、10065957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二、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并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万元;

三、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金时尚行辩称:我不知道有没有卖过。

第一,本店于2018年3月份转租给湖北亲戚去做,去年疫情的时候我才在接手,这期间我也不清楚他们卖什么产品。

第二,收据上面的公章都不是我的,而且收据上没有抬头,收据的来源存疑。

如果是我本人卖出去东西是不会有别人的公章出现,至于为什么公章会不一致,这原因我也不清楚。

另外,名片上的那个名字也不是我的。

被告情有独钟商行辩称:第一,收据有我的公章因为隔壁商铺都会经常借我的收据去开。

第二,因为在别的地方买的时候没开收据,顾客也会说要多几张空白收据重新开。

借收据在我们那里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

案件查明的事实一、原告诉请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情况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0065567号(指定颜色)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包括钱包、手提包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3日止;

该公司拥有第10065957号“paulfrank”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包括钱包、手提包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08月07日至2024年08月06日止。

2015年1月1日,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出具信函,独占许可原告使用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其中许可使用的商标包含了原告诉请保护的第10065567、10065957号。

原告在网页报道、综艺节目等处宣传其产品,在背包、首都航空公司飞机机身、食品包装袋、手机APP等多处上使用了上述两个商标。

二、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2018年5月15日,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公证员、公证人员刘某、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林洁共同来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林洁购买了四个卡套和四把扇子,支付68元,之后取得两张收款收据和一张名片,之后公证员对商铺周围的环境进行拍照对购买获得的物品及收款收据进行封存,上述经过,均记录在(2018)皖淮正公证字第8447号公证书当中。

该公证书所附公证实物已于2021年3月30日早上9点30分在2021粤0303民初2598号案的庭审中予以拆开。

该案庭审结束后,由该案书记员予以封存,并留存在本院,经当庭查验,封存物粘有罗湖区人民法院封条,外观封存完好。

当庭拆开公证、封存实物,内有被控侵权产品若干件,其中一个双开的卡套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卡套合起来为一张银行卡大小,卡套上印有一个猴子的头像和英文paulprank字样,收据中记载了该产品的售价为3元。

三、其他要说明的情况被告金时尚行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注册地址是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3号三层3057号,注册日期是2008年10月14日。

被告情有独钟商行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注册地址是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3号三层3056号,注册日期是2008年10月14日。

庭审中二被告陈述其商标所在的深圳罗湖区笋岗文具市场即将关闭。

原告未提交本案商标许可使用费率的情况的证据,也未提交证明合理费用开支的证据。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经授权,获得第10065567、10065957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第10065567、10065957号注册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原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某,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2018)皖淮正公证字第8447号公证书记载被控侵权产品的购买地址与被告金时尚行工商登记注册地址、封存物中的名片地址一致。

被告金时尚行在庭审中称不是本人经营的抗辩,应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金时尚行仅在庭审中辩称其店铺由其他人经营,而未提交证据,是为举证不能,在其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本院不予采信此项抗辩。

至于封存物中的收款收据公章与购买地址不一致的情况,被告情有独钟商行已作出合理解释,本院认定被告金时尚行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时使用了被告情有独钟商行的收据,故本院认定被告金时尚行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被告情有独钟商行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类别与原告第10065567、1006595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别。

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第10065957号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与第10065957号注册商标为英文大小写字母的差别,构成近似,据此本院认定被告金时尚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被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八)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请,由于二被告已经陈述其店铺所在市场即将关闭,本院已经查实该市场已经关闭,则原告的此项诉请无实际意义,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至十七条规定,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在此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综合考虑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声誉,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及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被告的经营规模等因素,本院酌定赔偿损失的金额为人民币8000元。

原告诉请赔偿金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四至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文具市场金时尚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元;

二、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640元,由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文具市场金时尚行承担16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笋岗文具市场金时尚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