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辖终1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安市志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城阳镇秦溪洋村路上101-2号。
法定代表人:刘伏祖,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669-05室。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沃尔特·罗奇(ROBERTWALTERROCHE),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上诉人福安市志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胜公司)与被上诉人橡果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果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17246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志胜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京东公司与志胜公司无侵权合意也无侵权故意,橡果公司虚列被告以获取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橡果公司诉称,志胜公司在京东公司经营的平台上销售的产品使用了“背背佳”字样,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有权,故本案属于侵权诉讼,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侵权诉讼的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
而且,被上诉人橡果公司在起诉时明确提出了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的主张,故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虚列被告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京东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审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均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