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138号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镇潮东工业区3幢。
法定代表人:胡迪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义、陈培鸿,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鸿峰钟表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流下新区**幢,经营者肖登峰,男,1980年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告:赵鸣,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夏海云,女,1982年6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
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鸿峰钟表厂、赵鸣、夏海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撤回原第一、二及第四项诉讼请求,并将原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侵权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当日,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