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3996号原告:香港一洲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红磡宝其利街4号地面一楼。
法定代表人:庄永竞,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一洲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新世纪工业园1号厂房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4。
法定代表人:庄一夫。
原告香港一洲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一洲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香港一洲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香港一洲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为4900元,由原告香港一洲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