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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超与中山市森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胡健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0112民初14457号
案件名称XX超与中山市森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胡健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XX超,胡建君,中山市森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4457号原告:XX超,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启洪,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久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建君,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慈溪市,现经营地址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中山市森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六路7号厂房首层,注册号:442000000590025。

法定代表人:沈迪明,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XX超与胡建君、中山市森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超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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