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4457号原告:XX超,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启洪,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久禄,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建君,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慈溪市,现经营地址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中山市森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六路7号厂房首层,注册号:442000000590025。
法定代表人:沈迪明,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XX超与胡建君、中山市森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超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