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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摩登新宠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73民初441号
案件名称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摩登新宠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摩登新宠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441号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章燎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摩登新宠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潘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辉祥。

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只松鼠公司)诉被告扬州摩登新宠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登新宠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三只松鼠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三只松鼠公司因与摩登新宠公司已达成和解,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飞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程幼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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