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1010号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奇大道十五号天诚大厦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59841B。
法定代表人:陈伟忠。
系该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嘉乐,男,汉族,1994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
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淑敏,女,汉族,1991年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何保山,男,汉族,1978年1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保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