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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何保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604民初11010号
案件名称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何保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保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1010号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奇大道十五号天诚大厦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59841B。

法定代表人:陈伟忠。

系该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嘉乐,男,汉族,1994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

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淑敏,女,汉族,1991年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何保山,男,汉族,1978年1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保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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