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738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燕红文具用品店,经营场所:南昌市西湖区罗家塘**号,注册号:360103600039097。
经营者:刘寿印,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昌市西湖区燕红文具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