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9033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云阳镇后武好又多超市加盟店,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横塘化工路北丹金路西商场。
经营者:汤后武,男,1982年1月28日生,住浙江省莆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丹阳市云阳镇后武好又多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