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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小梅与何桂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01民初389号
案件名称潘小梅与何桂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潘小梅,何桂香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初389号原告:潘小梅,女,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桂香,女,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原告潘小梅诉被告何桂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潘小梅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小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小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7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原告潘小梅负担,退回其70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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