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19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许传秀,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五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弄555号3幢-1044。
法定代表人:陈敏。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五云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09日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