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0692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雪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好多多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河头村。
法定代表人:咸迎风。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好多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2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