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民终5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东兴苑地板经营部,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东兴苑25幢M3。
经营者:庞天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梦佳,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逢沙村民委员会智城路1号21层。
法定代表人:佘学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琼,北京晟世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南江滨西大道96号港头商务中心(港头广场)2号楼9层19商务办公。
法定代表人:陈开实,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周福良,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原审被告:常州凯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横玉路292号。
法定代表人:茆建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湖州南浔喜尔欣地板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同心村吴越路。
投资人:刘大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东兴苑地板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福建因尔心安木业有限公司、周福良、常州凯宴木业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喜尔欣地板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东兴苑地板经营部于2021年5月19日以与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东兴苑地板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东兴苑地板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东兴苑地板经营部负担;
被上诉人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12177.5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