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102民初5380号原告:福建瑞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金洲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蒋维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强,福建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东,福建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92号山海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于长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瑞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与福建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瑞达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瑞达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瑞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案受理费5015元,减半收取2507.5元,由原告福建瑞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