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初314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临江电子制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环城路4幢4-2号。
法定代表人:吴守仁。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临江电子制冷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的第2项、第3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