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342号原告:明门(中国)幼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郑钦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咏宜,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强,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米拉贝尔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赵学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门(中国)幼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门公司)诉被告永康市米拉贝尔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拉贝尔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米拉贝尔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属因侵犯发明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明门公司起诉时提交公证书可初步证明广州市黄埔区是网络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故,广州市黄埔区是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米拉贝尔公司请求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永康市米拉贝尔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永康市米拉贝尔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