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初825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坛,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肖明,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怀市安强电器经营店。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兴茅路。
经营者:周安强。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仁怀市安强电器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