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236号原告:叶强,男,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新都区壹碗冰饮品店,住所地:新都区新都镇东街***号。
经营者:罗宗群。
原告叶强诉被告新都区壹碗冰饮品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叶强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新都区壹碗冰饮品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强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45元,减半收取3072.5元,由原告叶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