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248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碑店市新城大润发超市,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新城镇城内东村。
经营者:吴金鼎。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碑店市新城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