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288号原告:彭艳丽,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为,天津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富鲍糕点经营部,经营场所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中心北道11号B区。
主要负责人:张永友,该经营部经营者。
原告彭艳丽与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富鲍糕点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彭艳丽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艳丽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河东区富鲍糕点经营部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艳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计1212元,由原告彭艳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