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5646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号(2RUEDUPONTNEUF75001PARIS)。
法人代表:迈克尔(Michael)。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振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婧,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业展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一路278号祈年·悦城4幢8-7,注册号500112007623787。
法定代表人:李荣强,执行董事。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告重庆业展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