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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中山市华翔路灯有限公司、习水县城镇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黔03民初795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中山市华翔路灯有限公司、习水县城镇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中山市华翔路灯有限公司,习水县城镇管理局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初795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人,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华翔路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山市古镇镇曹一新兴大道东53号首层第1、2卡。

法定代表人:龚仁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雄,广东中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习水县城镇管理局。

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东路与红二路交叉口西北50米。

负责人:王俊,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波,贵州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鑫,贵州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因与被告中山市华翔路灯有限公司、习水县城镇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孔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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