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民初33号原告:晋城市世纪冠群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文丽被告:高平市长平醉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伟军被告:山西汾阳市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昌原告晋城市世纪冠群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平市长平醉酒业有限公司、山西汾阳市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
原告晋城市世纪冠群科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晋城市世纪冠群科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晋城市世纪冠群科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晋城市世纪冠群科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