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791号原告:戴晨义,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区巨龙社区汇真诚贸易商行,经营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南路双盛花园*******号门面。
经营者:苏仁焕,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桥头镇津洞村苏家组*号。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晨义为与被告海州区巨龙社区汇真诚贸易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戴晨义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晨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晨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戴晨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