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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谭礼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03民初8440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谭礼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谭礼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8440号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又译为PRADA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阿尔德兰根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礼庆,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市场商铺S区7厅8号,注册号500103600101806。

经营者:谭礼庆。

本院在受理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谭礼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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