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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吴有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4644号
案件名称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吴有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吴有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4644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阳阳,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祎颖,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有发,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吴有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

2017年11月23日,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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