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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驰与福建省懿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尼康映像仪器销售(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1民初1035号
案件名称何驰与福建省懿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尼康映像仪器销售(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驰,福建省懿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尼康映像仪器销售(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1035号原告:何驰,男,汉族,1991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蔡山路31号2单元303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明,福建共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懿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路安泰中心A区底层商场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572995146F。

法定代表人:江平。

被告:尼康映像仪器销售(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757号1201-1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505W。

法定代表人:高階弘史。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驰与被告福建懿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尼康映像仪器销售(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用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驰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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