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190号原告:邓安余,男,汉族,1987年5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廉靖,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兄弟劳保批发部,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
经营者:罗国,男,汉族,1992年6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
原告邓安余与被告邵东兄弟劳保批发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
原告邓安余于2017年1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安余撤回对被告邵东兄弟劳保批发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安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