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7953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秀峰,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家发百货商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杨一村自编五一德滋里联巷*号,注册���440121600733304。
经营者:何高山。
被告:何高山,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家发百货商店、何高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家发百货商店、何高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家发百货商店、何高山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对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家发百货商店、何高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