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15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耀君烟酒商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白沙路**号。
经营者:胡新峰,男,汉族,1981年2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耀君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