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4035号罪犯阮富,男,1976年2月9日出���,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信宜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东三法知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18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阮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阮富在服刑考核期间(2015年11月19日至2017年8月15日),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分计算至2017年7月份,共获得3次表���61分。
2016年7月8日因送他人财物,情节较轻被扣3分。
裁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期已交5000元,提交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阮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由于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严重违规违纪被一次性扣3分,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应酌情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阮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