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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迈克斯股份公司、烟台德聚仁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1908号
案件名称福迈克斯股份公司、烟台德聚仁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迈克斯股份公司;烟台德聚仁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王忠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民初1908号原告:福迈克斯股份公司(FumexAktiebolag),住所地韦尔克斯塔尔德路2号,93161谢来夫特奥,瑞典。

法定代表人:大卫·安德斯·伊曼纽尔·海德伦德,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荣德,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宝,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德聚仁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龙门东路57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忠涛,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兵,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超,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迈克斯股份公司诉被告烟台德聚仁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王忠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福迈克斯股份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烟台德聚仁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王忠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迈克斯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德聚仁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王忠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福迈克斯股份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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