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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顺安塑业有限公司与江西若贝儿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每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10民初955号之一
案件名称台州市黄岩顺安塑业有限公司与江西若贝儿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每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市黄岩顺安塑业有限公司,江西若贝儿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每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优能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955号之一原告:台州市黄岩顺安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西工业园区澄江区块。

法定代表人:梁华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明明,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若贝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北大道以北盛汇城市广场3号楼1108号。

法定代表人:熊树林。

被告:南昌每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垦路82号三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曾光。

被告:江西优能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温圳镇温福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吴燕玲。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市黄岩顺安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若贝儿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每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优能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台州市黄岩顺安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黄岩顺安塑业有限公司在���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顺安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顺安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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