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955号之一原告:台州市黄岩顺安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西工业园区澄江区块。
法定代表人:梁华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明明,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若贝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澄湖北大道以北盛汇城市广场3号楼1108号。
法定代表人:熊树林。
被告:南昌每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垦路82号三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曾光。
被告:江西优能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温圳镇温福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吴燕玲。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台州市黄岩顺安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若贝儿实业有限公司、南昌每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优能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台州市黄岩顺安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黄岩顺安塑业有限公司在���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顺安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顺安塑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