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5693号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大街24号院8幢109室。
法定代表人:黄耕,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劭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广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唐记煌食品批发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众兴路**号-2。
经营者:梅兰。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唐记煌食品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