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89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河区李敏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承德路西侧移动公司1幢1室。
经营者:李敏,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杰,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同信金牌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钱桂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杰,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北京东路38-2号。
法定代表人:万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兰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华,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虎踞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周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兰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华,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清河区李敏通讯器材经营部、淮安同信金牌商贸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