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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0丽都整形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丽都美容有限公司、无锡市应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82民初10430号
案件名称10430丽都整形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丽都美容有限公司、无锡市应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丽都整形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丽都美容有限公司,无锡市应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10430号原告:丽都整形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807、819、8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8。

法定代表人:游宗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宜兴丽都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南路141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8。

法定代表人:林必业。

被告:无锡市应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绿园路228号太平洋大厦5楼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3G。

法定代表人:王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和,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都整形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丽都美容有限公司、无锡市应未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丽都整形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丽都整形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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