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初105号原告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L。
法定代表人覃衡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芳,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代理人张贻亮,湖南省溆浦县低庄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中化化肥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化化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化化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