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234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陈阳清,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涂芳芳,女,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涂媛铭,女,199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以上三位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月,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颜怀伟,曾用名颜怀玮,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再审申请人陈阳清、涂芳芳、涂媛铭因与被申请人颜怀伟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陈阳清、涂芳芳、涂媛铭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阳清、涂芳芳、涂媛铭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阳清、涂芳芳、涂媛铭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