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1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沃弧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上涂村镇岗路*号。
法定代表人:邓升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国,男,系该单位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荣熙建材经营部。
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山东省建材市场1厅**号。
经营者:吴冰,女,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国,男,系该单位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温州沃弧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弧公司)、济南市天桥区荣熙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荣熙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瀑布公司)、王子儒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沃弧公司、荣熙经营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金瀑布公司、王子儒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涉案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被上诉人金瀑布公司、王���儒未提交答辩意见。
金瀑布公司、王子儒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沃弧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金瀑布公司、王子儒名称为“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专利号:ZL20142086××××.0)”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荣熙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害金瀑布公司、王子儒名称为“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专利号:ZL20142086××××.0)”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2、沃弧公司赔偿金瀑布公司、王子儒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3.5万元,荣熙经营部赔偿金瀑布公司、王子儒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2月31日,王子儒就“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2015年6月17日,上述申请获得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ZL20142086××××.0,专利权人王子儒。
王子儒如期缴纳了专利权年费。
2015年6月28日,王子儒与金瀑布公司签订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王子儒授权金瀑布公司独占实施该专利,许可期限自2015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29日。
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和六项从属权利要求,金瀑布公司、王子儒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依据为独立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1,其内容为: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连接于水阀阀轴上,其特征在于:包括在一套设于水阀阀轴上且可与水阀阀轴同步转动的手柄安装座,一卡设于手柄安装座底部的手柄下盖及设置于手柄安装座与手柄下盖之间的配重块。
2015年6月26日,王子儒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权作出评价报告,全部权利要求1-7有效。
2016年8月29日,王子儒委托厦门领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向厦门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6年9月2日,公证人员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到山东省济南市金牛建材市场标示为“恋情晾衣架”的商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角阀二个、水龙头一个(共125元),取得收款收据及名片各一张。
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对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了封存。
一审庭审时,经公证保全取得的商品的封存状况完好,一审法院予以解封,荣熙经营部认可封存产品是其销售的。
金瀑布公司、王子儒主张的被诉侵权产品为角阀,经一审当庭对比,在该角阀上亦有水阀调节手柄,连接于水阀阀轴上,水阀调节手柄亦包括一套设于水阀阀轴上且可与水阀阀轴同步转动的手柄安装座,一卡设于手柄安装座底部的手柄下盖及设置于手柄安装座与手柄下盖之间的配重块。
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
在封存的角阀外包装上标有“WOHU沃弧”字样及生产商浙江温州沃弧卫浴发展有限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网址等信息。
金瀑布公司、王子儒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当庭拨打记载的电话,对方答复与沃弧公司信息一致。
金瀑布公司、王子儒查不到浙江温州沃弧卫浴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金瀑布公司、王子儒在本案中主张的维权费用为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名称为“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专利号:ZL20142086××××.0)”实用新型专利权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
金瀑布公司、王子儒作为涉案专利的权利人和独占实施权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作为共同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金瀑布公司、王子儒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权利依据为专利权利要求1,其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包括下列技术特��: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连接于水阀阀轴上,其特征在于:包括在一套设于水阀阀轴上且可与水阀阀轴同步转动的手柄安装座,一卡设于手柄安装座底部的手柄下盖及设置于手柄安装座与手柄下盖之间的配重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角阀上的水阀调节手柄的技术方案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金瀑布公司、王子儒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沃弧公司、荣熙经营部未经金瀑布公司、王子儒许可,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与金瀑布公司、王子儒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沃弧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荣熙经营部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因荣熙经营部未提供被诉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其民事赔偿责任亦不能免除。
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金瀑布公司、王子儒未提供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或沃弧公司、荣熙经营部因侵权所获利润的证据,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被诉产品的价值,沃弧公司、荣熙经营部侵权的性质、时间及金瀑布公司、王子儒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酌定。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沃弧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涉案名称为“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专利号:ZL20142086××××.0)”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荣熙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涉案名称为“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专利号:ZL20142086××××.0)”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三、沃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瀑布公司、王子儒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5000元,荣熙经营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瀑布公司、王子儒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四、驳回金瀑布公司、王子儒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金瀑布公司、王子儒负担300元,由荣熙经营部负担300元,由沃弧公司负担700元。
本院二审期间,沃弧公司、荣熙经营部,金瀑布公司、王子儒均向本院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涉案专利权作出的第3306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拟证���涉案专利权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本院认为,当事人各方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内容一致,可以相互印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基本一致。
另查明,经案外人洪顺森申请,2017年8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306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本案中,由于金瀑布公司、王子儒的涉案专利权已被专利���审委员会以第3306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全部无效,故本院可以驳回金瀑布公司、王子儒基于该无效专利权的起诉。
如果金瀑布公司、王子儒有证据证明上述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生效行政判决撤销,则金瀑布公司、王子儒可以另行起诉。
综上,由于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导致一审法院据以作出判决的事实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23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起诉。
一审��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一审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
上诉人温州沃弧卫浴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济南市天桥区荣熙建材经营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