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6917号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江滨西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黄璜,执行董事。
委托代诉讼理人:沈健威,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耿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诚信一区70幢2号。
法定代表人:吴鹏鑫。
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耿鑫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义乌市飓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