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6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顺时代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陈志忠。
委托代理人:郑莹、谭英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速可达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顺梁,总经理。
上诉人厦门市顺时代电子有限公司(下称顺时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速可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速可达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1028××××.7)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6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发明专利一审民事案件,故本案管辖权的焦点问题为:本案中是否存在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地点作为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连接点。
本案中,根据速可达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其通过网络购买方式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并在广东省广州市收货。
从网络买卖的特点看,网络买卖行为跨越空间地域,从买受人下单购买到出卖人发货再到买受人收货,均为买卖行为的组成部分,故买受人收货地可认定为涉嫌侵权行为地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广东省广州市为侵权行为地;
且速可达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拥有管辖权。
综上,顺时代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顺时代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顺时代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速可达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产品是在淘宝网上进行销售,由福建省厦门市销售发货,再通过快递送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街道仓边路财政大厦(余军收),即涉案产品的销售行为实施地在福建省厦门,广东省广州市仅为涉案产品的收货地,而收货地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结果发生地。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而不能以起诉人指定的网购产品收取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为货物交付是买卖合同达成后的履行行为,并非侵权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
因此,涉案产品在交付快递之时,其销售行为的结果已经发生,无论收货人是谁、收货地在何处,均不能改变侵权行为已经实施、侵权结果已经发生的事实。
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及结果地均在福建省厦门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案应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速可达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速可达公司起诉时提交由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进行网上购物证据保全的(2017)粤广南方第028726号公证书,以证明速可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通过顺时代公司在淘宝网上开设的网店,以网购方式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并付款成功;
该公证书载明收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余军收)”。
另,速可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军在上述收货地址收取纸箱一件(物流公司:圆通快递;
运单号为600310838152),收件人为余军。
该公证处对上述网上订购、付款、收货、拆封、封存的整个过程以及对纸箱内的物品均办理了相关保全证据公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速可达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其委托代理人通过顺时代公司在淘宝网上开设的网店以网购方式购买到被控侵权产品,并由顺时代公司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
而从买卖行为的特点看,从买受人下单购买到出卖人发货再到买受人收货,均为一个完整买卖行为的组成部分,故买受人收货地可认定为销售地之一。
因此,广东省广州市应认定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4年修正)》第五条第二款“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广东省广州市可认定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之一。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速可达公司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对于顺时代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顺时代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